对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渔业执法管理,保护渔业资源及其水域环境,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
(1)参与研究并贯彻执行国家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区域性渔业资源保护及合理利用的措施、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渔政渔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在辖区内贯彻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重大渔业纠纷和涉外事件;
(3)组织实施渔业许可制度,审核、发放和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限额捕捞指标,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4)组织辖区内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开展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5)负责南沙海域的综合管理,组织落实南沙守礁、渔场管理、养殖开发工作的实施;
(6)执行国家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渔业无线电管理和南海区渔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渔港监督、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等;
(8)组织、指导地方开展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9)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