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渔业法》分布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人大、政府先后在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渔船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制定的大量的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依法治渔、以法兴渔”的大好形势。沿江各省(区)也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了相应的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使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的保护。
但是,现行的管理制度措施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很适应流域渔业管理工作的需要。首先是流域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共有性和跨行政区域性,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法规,必然不利于流域渔业的科学管理,阻碍流域渔业的健康发展。其次是虽然各地已经有一定渔业资源保护品种和渔业资源保护区、禁渔区和禁渔区,但这些渔业资源保护品种和保护区的数量和规模都很少和小,不能与目前资源管理相适应。再次是新颁布实施的《渔业法》涉及内陆比较少,且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性,不得于流域渔业的管理。
2006年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珠江统一的渔业管理规定,届时必能给衰退的流域渔业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