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农渔发[2003]50号)凡赴南沙海域及黄岩岛海域从事渔业生产必须申领《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
一、申领《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渔船须具备的条件
1、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
2、渔船主机功率:刺钓、笼捕作业的88.2千瓦(120马力)以上;其他作业的220千瓦(300马力)以上。
3、配置船用通信(其中短波单边带电台功率须在100瓦以上)、导航、船位监控及消防、救生、灯光声光信号等设备。
4、按标准配齐职务船员,指定专门的通信人员。上述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办证程序
1、渔船船主或生产企业填写《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上报程序
国有渔业企业报南海区局审批发证。
港澳流动渔船向船籍所在地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南海区局审批发证。
海南省除国有渔业企业以外的渔船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海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南海区局下达给该省的指标内审批发证。发证后,报南海区局备案。
其他渔船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南海区局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