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准予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种类、尺度及范围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1995)农渔检(船)字第14号)
5.《关于颁布“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修订版)”及“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式样”的通知》(国渔检质[2001]88号)
6.《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程序规定》(国渔检质[2001]89号)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4.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质量管理制度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船检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查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