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南海渔业资源,促进南海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的规定,现就2010年南海海域伏季休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止,在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禁止其它作业类型生产。
二、休渔期间,所有禁止作业的渔船一律停港、封网。任何单位不得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或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
三、休渔期间,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前往北纬12度以南的南沙海域生产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禁止在休渔海域生产。
四、凡违反休渔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港口和海上监督检查,做好停港休渔渔船的安全工作。
希望广大渔民和各有关单位自觉遵守,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加强监督。
举报电话:
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020-87776584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020-8441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0771-2808825,13377110863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0898-65320452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注:本通告所称“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